第一,教职工房屋拆迁是为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商业性拆迁。高职学校领导充当开发商的代理人,不惜损害全体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为开发商谋取非法利益。
座落在高职校园的全体教职工的房屋和土地均取得了合 法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 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该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 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 人签订拆迂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但教育局和高职学校的领导却违反法律规定,为了实现开发商的非公共利益,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公然采取高压手 段,诸如下令,株连九族包括学生都要回家动员、调乡下、不聘任,精神折磨等。胁迫全体教职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高职学校领导的这一行径,严重损害了全体教 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全体教职工的拆迁行为,没有组织进行拆迁听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但是高职学校的拆迁中,拆迁人公然视法律于不顾,在组织进行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依法组织进行听证,即胁迫全体教职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是我们全体教职工不能答应的。
第三,对教职工房屋的拆迁行为,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违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规程》
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违法拆迁。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规程》均规定,实施拆迁应当取得拆迁许可证。《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第十条更具体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迂计划和拆迁方案;(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但是,高职学校的拆迁,拆迁人是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高压手段要求全体教职工签订由拆迁人单方制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而且该协议又不填空白内容。是公然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四,对教职工的拆迁,违法进行拆迁评估,拒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所制订的补偿标准严重损害了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 十六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指定。”高职学校进行的拆迁,根本没有通知我们全体教职工协商选择拆迁评估机构,现由文登市龙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拆迁评估报告》是开发 商擅自委托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而现在正发售的同地段“中央龙湾”商品房项目(位于文登市米山东路西2一l号、中心医院斜对面)的房屋均价为3400元/m2。(实际是毛坯房价格)而给我们的补偿价格开始是2860元/ m2,现又改为3200元/m2。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开发商用带电梯的毛坯房与我们无电梯的成品房按建筑面积1对1进行置换,由于公摊面积增大,室内面积缩小达到50-35%不等,回迁地点还要从最佳位置搬到不见自然光照不通风的十层以下没人要的楼层中。开发商的这一行为就是在戏弄和欺压我们这些离退休老人。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根据《文登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房屋时,被拆迁房屋有楼层调整系数,对院落平房都有明确规定,但开发商在其拟定的《拆迁安置具体办法》中却拒不执行规定标准。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 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 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对于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条件应当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落实安置房调换。但在开发商提出的安置房调换中,却以签 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分配安置房屋,取代了“不同楼层不同价格"的公平调换准则。这是我们教职工根本不能答应的。
综上所述,开发商所进行的违法拆迁行为已经严重损害 了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高职学校的领导,充当开发商的代言人,胁迫全体教职工签所谓《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 条关于“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我们全体教职工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拆迁,公平合理的确定安 置补偿标准,平等协商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否则,我们全体教职工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山东省 威海地区文登高职全体被强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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